員工暨眷屬喪葬撫卹

員工暨眷屬喪葬撫卹金支付標準如下:

員工本人一律撫卹伍萬元。

員工眷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發給壹萬元撫卹金。

新生嬰兒於未報戶口前而不幸死亡,申請撫卹時應另附醫生出具之正式出生證明。

有被收養身份員工可固定選擇親生父母或養父母申請撫卹。

員工單身者,死亡時得由其生前指定之受益人申請喪葬撫卹金。無指定受益人者,得按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按下列順序由本會認定受益人:

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喪葬撫卹金之申請,應填妥申請表格附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關係證明文件各一份,經行政單位轉報本會核辦。

同一案件,如有眷屬二人以上在本公司服務者,其喪葬撫卹金限由其一人申請。

補助申請注意事項

員工申請各項補助均應於事發後三個月內為之,逾期以棄權論。

員工請領各項補助時應先按規定填妥申請表後檢附相關資料經行政單位轉報本會核辦。

本會於接到申請案件後除特殊案件外應於五日內核定,並通知行政單位具領後代轉申請人。

各項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自殺致死或傷殘者。

  2. 與人鬥毆致死亡或傷殘者。

  3. 因犯罪行為致死或傷殘者。

  4. 因過失經社方已經公佈除名或因故已經辦妥離職者。

  5. 員工到職日前所發生之事項。

員工申請各項補助應具實申報,如事後發現申報不實,或有預謀套取等情事除追回已領金額外,並停止其二年享受福利之權利,若再犯者永遠停止其享受其福利權利。

員工已領退休金或退職金之離職人員除第七章規定人員外,即消失享受本辦法各項福利補助權利。

退休後回聘員工在福利金扣繳不中斷的情況下,視同年資延續的在職員工,其所享之權利義務,不受福利補助辦法第2條及第31條第六款之限制,唯退休慰勞金請領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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