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殉職及因公殘障
離職同仁暨眷屬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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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因公殉職及因公殘障而無謀生能力離職同仁暨眷屬,本會就下列福利撫卹事項比照在職同仁補助標準給予申請撫卹: |
同仁暨子女教育獎助。
同仁父母暨子女住院醫療補助。
因公殘障同仁暨眷屬喪葬撫卹。
因公殉職同仁之眷屬喪葬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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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各項撫卹以死亡日或離職日起十五年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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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殉職暨因公殘障而無謀生能力離職同仁認定,由本會委員會議依勞保條例視事實狀況認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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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撫卹人得由同仁直接向本會申請或由其指定受益人向本會申請,無指定受益人者,應按民法第一一三八條之規定,由本會依順序認定受益人。 |
補助申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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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申請各項補助費時均應於事發後三個月內為之,逾期以棄權論,但因特殊事故不能及時辦理者可附證明延長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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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請領各項補助費時應先按規定填妥申請表後檢附相關資料經行政單位轉報本會核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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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接到申請案件後除特殊案件外應於五日內核定,並通知行政單位具領後代轉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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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補助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
自殺致死或傷殘者。
與人鬥毆致死亡或傷殘者。
因犯罪行為致死或傷殘者。
因過失經社方已經公佈除名或因故已經辦妥離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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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申請各項補助費應具實申報,如事後發現申報不實,或有預謀套取等情事除追回已領金額外,並停止其二年享受福利之權利,若再犯者永遠停止其享受其福利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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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已領退休金或退職金之離職人員除第八章規定人員外,即消失享受本辦法各項福利補助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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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回聘同仁在福利金扣繳不中斷的情況下,視同年資延續的在職同仁,其所享之權利義務,不受福利補助辦法第2條及第6款之限制,唯退休慰勞金請領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