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暨配偶生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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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補助發給標準如下: |
生育者(包括難產動手術及懷孕滿十二周以上之流產)一律補助陸仟元。
懷孕不足十二周之流產不在補助之列。
雙胞胎以上者得按比例增加。
員工本人或配偶在職期間懷孕滿十二周以上者,因公司人事精簡而遭資遣,可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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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員工本人或配偶生育者均可按規定申請生育補助,本人及配偶均為本公司員工時,限由 一人請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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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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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員工申請生育補助時,必須填妥申請表並檢附醫院或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及新生兒之戶口名簿影本,經行政單位轉報本會核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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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7條第四款申請者,必須填妥申請表並檢附產檢醫院所發之孕婦手冊正本或產檢證明正本及本公司人事單位開具之資遣證明影本,向本會申請。 |
補助申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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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申請各項補助均應於事發後三個月內為之,逾期以棄權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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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領各項補助時應先按規定填妥申請表後檢附相關資料經行政單位轉報本會核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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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接到申請案件後除特殊案件外應於五日內核定,並通知行政單位具領後代轉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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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
自殺致死或傷殘者。
與人鬥毆致死亡或傷殘者。
因犯罪行為致死或傷殘者。
因過失經社方已經公佈除名或因故已經辦妥離職者。
員工到職日前所發生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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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申請各項補助應具實申報,如事後發現申報不實,或有預謀套取等情事除追回已領金額外,並停止其二年享受福利之權利,若再犯者永遠停止其享受其福利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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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已領退休金或退職金之離職人員除第七章規定人員外,即消失享受本辦法各項福利補助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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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回聘員工在福利金扣繳不中斷的情況下,視同年資延續的在職員工,其所享之權利義務,不受福利補助辦法第2條及第31條第六款之限制,唯退休慰勞金請領以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