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福利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十八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成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0一年一月十一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月十六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一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0九年六月十七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0年二月廿五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0年四月廿一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九日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1 條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為增進全體員工福利,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凡本公司正式員工依法扣繳福利金並到職滿三個月者均應享受本辦法福利之權利,也受  辦法之限制。

第 3 條 福利補助項目定為:

一、員工結婚補助

二、員工暨配偶生育補助

三、員工暨子女教育獎助

四、員工父母暨子女住院醫療補助

五、員工住院贈品慰問

六、員工暨眷屬喪葬撫卹

第二章 員工結婚補助

第 4 條 員工結婚補助費一律補助陸仟元,當事人雙方均為本公司員工,得分別請領。

第 5 條 員工申請結婚補助費時,必須填妥申請表並檢附新婚後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經

         行政單位轉報本會核辦。

第 6 條 結婚補助費,員工本人在本報服務期間僅限請領一次,再婚時不再發給。

 

第三章 員工暨配偶生育補助

第 7 條 生育補助費發給標準如下:

一、生育者(包括難產動手術及懷孕滿十二周以上之流產)一律補助陸仟元。

二、懷孕不足十二周之流產不在補助之列。

三、雙胞胎以上者得按比例增加。

四、員工本人或配偶在職期間懷孕滿十二周以上者,因公司人事精簡而遭資遣,可申請補助費。

第 8 條 本公司員工本人或配偶生育者均可按規定申請生育補助費,本人及配偶均為本公司員工時,限由一人請領。

第九條 非婚生子女不得申請生育補助費。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申請生育補助費時,必須填妥申請表並檢附醫院或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及新生兒之戶口名簿影本,經行政單位轉報本會核辦。

符合第七條第四款申請者,必須填妥申請表並檢附產檢醫院所發之孕婦手冊正本或產檢證明正本及本公司人事單位開具之資遣證明影本,並由本人或委託在職員工親向本會申請。

 

第四章 員工暨子女教育獎助

第十一條 員工子女教育獎助學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公、私立大學院校每名每學期貳仟元。(以上獎助辦法不適用於大學、大專院校延畢之修業學年和碩士班、博士班、在職進修班、學士後第二學位學程)

二、公、私立高中(高職)每名每學期壹仟元。

三、國中每名每學期伍佰元。

四、國民小學每名每學期為伍佰元。

五、三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比照大學院校之標準發給。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比照高中之標準發給,後二年比照大學院校之標準發給。

六、就讀完全公費待遇之學校(不含軍警學校)獎助標準視前列獎助標準折半發給。 

第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子女教育獎助學金之申請名額不受子女人數多寡之限制:如父母同為本公司員工者,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

第十三條 申請教育獎助學金時,小學需附繳費收據,國中以上須檢附學生證經註冊後之影印本,其為第一次申請者,另需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填妥申請表經行政單位轉報本會核辦。

第十四條 員工本人教育獎助學金得比照前列標準發給之。

第十五條 員工本人就讀空中大學、空專(商、行專)全修生依畢業需修滿學分標準為準,每學分獎助壹佰元,申請時附學生證影印本外,並應附學分繳費收據。

第十六條 在國外及大陸地區就學員工、子女,不在獎助之內。

第十七條 就讀國內教育部認可之外僑學校員工、子女,亦可申請。 

 

第五章 員工父母暨子女住院醫療補助

第十八條 員工父母住院醫療補助費發給標準如下:

一、員工父母親限於年滿六十歲或未滿六十歲而身心殘障無生產能力者。

二、員工每人每年申請醫療補助費最高金額以伍萬元為限。

三、前款醫療補助費以補助其實支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四、醫療費用內之病房費以每日貳仟元為上限(即實際補助、病房費每日最高壹仟元)。

第十九條 員工父母住院醫療補助費之申請須由員工本人填妥申請書檢附員工本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醫院住院證明及抬頭收據與清單經行政單位轉報本會核辦。 

一、住院限於健保醫院、公立醫院或本會認可之國泰、中華、中山、中心診所、 台安醫院等私立醫院,一般診所不包括在內。

二、國外及大陸地區就醫者,不在補助之內。

三、具有被收養身份員工可固定選擇親生父母或養父母申請補助。

四、住院前後之門診診療費用不得列入補助之內。

第二十條   子女有二人以上在本公司服務者,其父母親住院醫療補助費由其中一人申請,但超出伍萬元之部份,可由另一人申請。總額每年不得超過拾萬元。

第二十一條 員工子女先天性異常住院醫療補助費發給標準如下:

一、員工子女,限出生至十二歲者,因病住院並經公司團保以先天性異常症拒絕理賠,員工可填妥申請表檢附團保拒絕理賠函、 抬頭收據、診斷書及戶口名簿影本,經行政單位轉報福委會核辦。

二、住院醫療補助費以補助其實支數百分之三十為限,每人每年申請最高金額以壹萬元為最高上限。

三、如補助當事人之父母均為本公司員工時,限由一人請領。

四、住院限於健保醫院、公立醫院或本會認可之國泰、中華、中山、中心診所、台安醫院等私立醫院,一般診所不包括在內。

五、住院前後之門診、診療費用及國外、大陸就醫者不在補助之內。 

第二十二條 凡因病住院時自行指定特別醫師、護士、特別看護、膳食及補養品、義肢(齒)等非一般醫療之特別費用或因鬥毆酗酒美容違反生理等之治療費用均不在補助之列。

第六章 員工住院贈品慰問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員工住院慰問品一律核發伍佰元福利禮券。

第二十四條 本會受理致贈住院慰問名單來源方式有三:

一、本人通知。

二、各單位主管或行政員工通知。

三、中時人力資源室提供團保住院醫療理賠名單。

前兩項請當事員工繳交或補繳住院診斷書影本。

第二十五條 前述住院慰問名單來源方式為免仍有疏漏,請當事員工於出院後三個月內通知本會,以利核發住院慰問品作業,逾期以棄權論。

第二十六條 同一事故住院員工,於三個月內恕不重覆發給。

第七章 員工暨眷屬喪葬撫卹

第二十七條 員工暨眷屬喪葬撫卹金支付標準如下:

一、員工本人一律撫卹伍萬元。

二、員工眷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則發給壹萬元撫卹金。

三、新生嬰兒於未報戶口前而不幸死亡,申請撫卹時應另附醫生出具之正式出生證明。

四、有被收養身份員工可固定選擇親生父母或養父母申請撫卹。

第二十八條 員工單身者,死亡時得由其生前指定之受益人申請喪葬撫卹金。無指定受益人者,得按民法第一一三八條之規定,按下列順序由本會認定受益人: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第二十九條 喪葬撫卹金之申請,應填妥申請表格附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關係證明文件各一份,經行政單位轉報本會核辦。

第三十條 同一案件,如有眷屬二人以上在本公司服務者,其喪葬撫卹金限由其一人申請。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補助申請注意事項:

一、員工申請各項補助費時均應於事發後三個月內為之,逾期以棄權論。

二、員工請領各項補助費時應先按規定填妥申請表後檢附相關資料經行政單位轉報本會核辦。

三、本會於接到申請案件後除特殊案件外應於五日內核定,並通知行政單位具領後代轉申請人。

四、各項補助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自殺致死或傷殘者。

2.與人鬥毆致死亡或傷殘者。

3.因犯罪行為致死或傷殘者。

4.因過失經社方已經公佈除名或因故已經辦妥離職者。

5.員工到職日前所發生之事項。

五、員工申請各項補助費應具實申報,如事後發現申報不實,或有預謀套取等情事除追回已領金額外,並停止其二年享受福利之權利,若再犯者永遠停止其享受其福利權利。

六、員工已領退休金或退職金之離職人員除第八章規定人員外,即消失享受本辦法各項福利補助權利。

七、退休後回聘員工在福利金扣繳不中斷的情況下,視同年資延續的在職員工,其所享之權利義務,不受福利補助辦法第2條及第38條第6款之限制,唯退休慰勞金請領以一次為限。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提請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