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父母暨子女住院醫療
員工父母住院醫療補助發給標準如下: |
員工父母親限於年滿六十歲或未滿六十歲而身心殘障無生產能力者。
員工每人每年申請醫療補助最高金額以伍萬元為限。
前款醫療補助以其實支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醫療費用內之病房費以每日貳仟元為上限(即實際補助病房費每日最高壹仟元)。
員工父母住院醫療補助之申請須由員工本人填妥申請書檢附員工本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醫院住院證明及抬頭收據與清單經行政單位轉報本會核辦。 |
申請住院醫療補助限健保特約醫院、診所。
國外及大陸地區就醫者,不在補助之內。
具有被收養身份員工可固定選擇親生父母或養父母申請補助。
住院前後之門診診療費用不得列入補助之內。
員工有二人以上在本公司服務者,其父母親住院醫療補助由其中一人申請,但超出伍萬元之部份,可由另一人申請。總額每年不得超過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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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子女先天性異常住院醫療補助發給標準如下: |
員工子女,限出生至十二歲者,因病住院並經公司團保以先天性異常症拒絕理賠,員工可填妥申請表檢附團保拒絕理賠函、 抬頭收據、診斷書及戶口名簿影本,經行政單位轉報福委會核辦。
住院醫療補助以其實支數百分之三十為限,每人每年申請最高金額以壹萬元為最高上限。
如補助當事人之父母均為本公司員工時,限由一人請領。
申請住院醫療補助限健保特約醫院、診所。
住院前後之門診、診療費用及國外、大陸就醫者不在補助之內。
凡因病住院時自行指定特別醫師、護士、特別看護、膳食及補養品、義肢(齒)等非一般醫療之特別費用或因鬥毆酗酒美容違反生理等之治療費用均不在補助之列。 |
補助申請注意事項
員工申請各項補助均應於事發後三個月內為之,逾期以棄權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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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領各項補助時應先按規定填妥申請表後檢附相關資料經行政單位轉報本會核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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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接到申請案件後除特殊案件外應於五日內核定,並通知行政單位具領後代轉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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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補助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
自殺致死或傷殘者。
與人鬥毆致死亡或傷殘者。
因犯罪行為致死或傷殘者。
因過失經社方已經公佈除名或因故已經辦妥離職者。
員工到職日前所發生之事項。
員工申請各項補助應具實申報,如事後發現申報不實,或有預謀套取等情事除追回已領金額外,並停止其二年享受福利之權利,若再犯者永遠停止其享受其福利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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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已領退休金或退職金之離職人員除第七章規定人員外,即消失享受本辦法各項福利補助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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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後回聘員工在福利金扣繳不中斷的情況下,視同年資延續的在職員工,其所享之權利義務,不受福利補助辦法第2條及第31條第六款之限制,唯退休慰勞金請領以一次為限。 |
員工住院贈品慰問
本公司員工住院慰問品一律核發伍佰元福利禮券。
本會受理致贈住院慰問名單來源方式有三:
本人通知。
各單位主管或行政員工通知。
中時人力資源室提供團保住院醫療理賠名單。
前兩項請當事員工繳交或補繳住院診斷書影本。
前述住院慰問名單來源方式為免仍有疏漏,請當事員工於出院後三個月內通知本會,以利核發
住院慰問品作業,逾期以棄權論。
同一事故住院員工,於三個月內恕不重覆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