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本人補助暨優惠方式
![]() |
員工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權益,依該年度本會簽訂之旅行平安保險合約內容有效期間內行使。 |
![]() |
被保險人範圍包含集團員工、退離職員工及員工之親屬、朋友所進行之國內、外旅遊,皆 可提出保險申請。 |
![]() |
旅行平安保險優惠種類分為: |
意外死亡及殘廢險
意外傷害醫療險
![]() |
本會自該年度旅行平安保險合約生效日起一年內期間,補助社內員工本人一次十天之旅遊 平安保險費(意外死亡及殘廢險),保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年齡在七十一歲至七十五歲 之員工投保額度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年齡超過七十五歲以上員工恕不受理。該年度未 申請補助者,其該年度申請補助權利自動消失,超過補助之保額、天數、險種,依合約所 列優惠保費需自行劃撥或至本會繳交保費。 |
![]() |
員工本人當年度保險已經本會補助後而另需投保意外死亡及殘廢險或附加意外傷害醫療險時,其保額之保費計算方式適用合約所列優惠保費辦理,並自行劃撥或至本會繳交保費。 |
注意事項
![]() |
投保附加意外醫療險最高保額不得超過意外死亡及殘廢險保額一O%。 |
![]() |
員工申請旅行平安保險前,應先填妥要保書連同保費於要保日三天前交由本會代為投保;若採用自行劃撥繳費需附郵局劃撥單收據,傳真或交由本會,由本會代為投保(傳真後請來電本會確認投保事宜,以免傳真未能收到,以致未能投保)。 |
![]() |
本會已於要保書內附註說明投保方式,提供員工投保時參閱。 |
![]() |
本辦法所述各項保險權益未盡事宜請參閱該年度本會簽訂之旅行平安險合約內容,並以該合約相關規定為準。 |
![]() |
本辦法經本會八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委員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施行之,修正時亦需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