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暨子女教育獎助

員工子女教育獎助學金發給標準如下:

公、私立大學院校每名每學期貳仟元。(以上獎助不適用於大學、大專院校延畢之修業學年和碩士班、博士班、在職進修班、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

公、私立高中(高職)每名每學期壹仟元。

國中每名每學期伍佰元。

國民小學每名每學期為伍佰元。

三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比照大學院校之標準發給。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比照高中之標準發給,後二年比照大學院校之標準發給。

就讀完全公費待遇之學校不含軍警學校獎助標準視前列獎助標準折半發給。 

本公司員工子女教育獎助學金之申請名額不受子女人數多寡之限制:如父母、本人同為本公司員工者,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

申請教育獎助,小學需檢附繳費收據,國中以上須檢附經註冊後之學生證影印本,其為第一次申請者,另需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填妥申請表經行政單位轉報本會核辦。

員工本人教育獎助得比照前列標準發給之。

員工本人就讀空中大學、空專(商、行專)全修生依畢業需修滿學分標準為準,每學分獎助貳百元,申請時附學生證影印本外,並應附學分繳費收據。

在國外及大陸地區就學員工、子女,不在獎助之內。

就讀國內教育部認可之外僑學校員工、子女,亦可申請。 

 

補助申請注意事項

員工申請各項補助均應於事發後三個月內為之,逾期以棄權論。

員工請領各項補助時應先按規定填妥申請表後檢附相關資料經行政單位轉報本會核辦。

本會於接到申請案件後除特殊案件外應於五日內核定,並通知行政單位具領後代轉申請人。

各項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自殺致死或傷殘者。

  2. 與人鬥毆致死亡或傷殘者。

  3. 因犯罪行為致死或傷殘者。

  4. 因過失經社方已經公佈除名或因故已經辦妥離職者。

  5. 員工到職日前所發生之事項。

員工申請各項補助應具實申報,如事後發現申報不實,或有預謀套取等情事除追回已領金額外,並停止其二年享受福利之權利,若再犯者永遠停止其享受其福利權利。

員工已領退休金或退職金之離職人員除第七章規定人員外,即消失享受本辦法各項福利補助權利。

退休後回聘員工在福利金扣繳不中斷的情況下,視同年資延續的在職員工,其所享之權利義務,不受福利補助辦法第2條及第31條第六款之限制,唯退休慰勞金請領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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