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活動社團 設立申請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八日職工福利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一日起公告實施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全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三日修正

一、本辦法依據台北市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福利社規章第九條第十款之規定訂定之。

社團設立部份:

二、凡本事業職工十五人(含)以上基於共同旨趣,用業餘時間共同作定期性、經常性、休閒性而非短期性之活動, 皆可 訂定簡章、推舉召集人、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附該年度活動計劃暨預算書,經本會核可後,每月得向本會核備 申請社團活動補助經費。

三、在本會代辦工商時報、時報周刊福利業務期間,其正式員工亦得享受本辦法之福利,也受本辦法之限制。

四、凡申請設立之社團,須以經常性公開式海報或通告方式招收社員,同性質社團不得重覆設立,但得設立支社或支隊,補助經費以申請設立之社團為對象。

五、各社團召集人應符合下述規定:

1.        應在本報系任職滿一年以上。

2.        最近一年應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3.        對於社團之宗旨與活動應具有基本的執行能力。

六、各社團之簡章應符合下述規定:

1.社團名稱:

a.各社團一律稱社或團,不稱隊、班或其他名稱。

b.各社團之名稱應足以表彰其宗旨及性質。

2.社團宗旨:

a.必須為合情、合理、合法之正當活動。

b.必須有益於會員之身、心健康。

c.必須有助於會員情感之交流與聯誼。

3.社團活動:

a.必須注意安全,必要時應聘指導人員。

b.必須有週詳之發展計劃並作事後之檢討。

c.必須不干擾同仁上班之工作場所及時間。

4.社團經費:

a.必須訂定經費、收入、保管、支出及稽核程序。

b.所有收入不得退還任何社員或作私人用途;所有以社團經費購置之物品應列資料明細表(如附件二)

c.所有支出應與社團宗旨及活動有關。

社團補助部份:

七、凡申請補助之社團,經本會社團小組審核核可後,須經本會三個月觀察,視有無正常運作,始給予補助;並補發此間三個月核定之補助費用。

八、上述社團活動補助依本會社團小組核可該社團年度活動計劃預算後,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助:

1.活動補助費:由各社團於每月十日之前,就上一個月份活動紀錄表及經費支出表並附發票或收據(如附件三)提交本會,經本會社團小組或委員會指定之人員審核通過後,本會按實際參加人數予以補助每月活動費用實際支出之二分之一,但不得超過補助基數上限。

A.        補助範圍限(1)教師(練)指導費。(2)共同使用性之器材費用。(3)必要性之場地費用。(4)其他雜支(不得超過基本補助費用的三分之一)

B.        每一社團人數以十五人為一基數,每月基本補助上限三○○○元,而後每增加一基數,每月補助費用得增加一五○○元,而每月補助費用申請最高上限不超過一萬元。

2.特別補助費:凡社團配合本會舉辦全報系之活動或競賽,或奉核定選派人員代表本報系各事業參加外界之活動或競賽,可由社團召集人填具特別費補助申請表(如附件四),經本會社團小組會議視福利金之收支狀況及該項活動或競賽之實際需要,酌情給予特別費之補助。

社團活動部份:

九、各社團每月至少應舉辦一次活動,並應事前向本會報備(如附件五),每次活動結束後,並應將活動記錄表於次月十日前交本會核備。

十、社團活動人數需超過該社團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始可申請活動補助費。

十一、各社團每年應公開舉辦一次全報系之活動或競賽。

十二、各社團召集人經社員總數五分之一(含)以上之副署,亦得主動申請撤銷登記,但應詳述理由,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方始撤銷,並由本會公告週知。

十三、各社團或召集人如違反本辦法之各項規定或有損社譽形象時,本會將視情節之輕重分別依下述原則處理,並由本會公告週知:

1.        在一定期間內降低對該社團補助之標準。

2.        在一定期間內暫停對該社團補助。

3.        撤銷該社團之設立,一年內同性質社團不得再申請補助。

4.        撤銷該社團之設立,並限制其召集人於一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社團之召集人。

十四、社團補助之申領與支用,如有虛報、偽造、假冒等情事,本會除視其情節輕重,採取前述措施外,並應依法對該社團 召集人追回不合規定支領或動用之補助費。

十五、各社團及其召集人有向本會委員會議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並備質詢之義務。

十六、本辦法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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